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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大型户外示范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珠海市远程办 发布时间:2016-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省级大型户外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管理,提高示范效果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远程教育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市已建成并开通的示范点各项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设备管理、操作规程、人员管理以及教学组织等,用以指导示范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采取以区为主的管理方式,示范点的设备、管理人员、教学组织、安全维护等由各区远程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五条 示范点是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专用平台,列为市、区重点保护财产,日常由区远程办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或挪用。
(一)示范点实行设备专用,专人负责。
(二)非示范点工作人员,未经区远程办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示范点设备。
(三)示范点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由市、区远程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登记情况。
第六条 示范点控制电脑采取专机专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必须做到存储设备专用。
第七条 定期对控制电脑和所使用的移动存贮设备进行杀毒,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盘、光盘或其它存贮设备。
第八条 定期对示范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随时掌握设备状况,确保大屏幕、控制室洁净、干燥,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电、防意外损坏等措施。
第九条 示范点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市远程办,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立“以屏养屏”设备管理维护机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正常教学组织的情况下,有选择的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发布用工信息、大型活动租用等形式收益,解决示范点设备管理维护经费。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示范点设备操作应遵循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由示范点管理员进行操作,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示范点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电脑、大屏幕、调制解调器、电视机等设备的说明书操作使用。遇到停电,应及时保存和处理好电脑上的数据,并按程序关闭电脑。
第十四条 发生雷电或意外事故,应立即依次关闭设备和电源总开关,待雷电过后再行开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点管理员实行AB岗制度,由区远程办挑选至少2名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远程教育工作并具有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专兼职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示范点管理员由区远程办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人员档案,并统一参加全市管理员培训。
第十七条 示范点管理员可优先安排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示范点管理员由各区进行考核,建立考评激励机制,落实管理员待遇,提高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示范点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维持好党员群众收看远程教育节目的学习纪律,保持好示范点设备、控制室环境卫生。
(二)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设备制度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对设备故障和信号异常要及时向上反映,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在播放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开启设备,准备和检查好将要播出的节目。播放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全程监控节目播出情况,不得擅自离岗、早退。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行操作。
(四)注意收集党员干部需求信息,并积极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
(五)认真做好站点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电、防意外损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及时填写《大型户外示范站点播放记录本》、《大型户外示范站点意见建议登记簿》、《大型户外示范站点设备维护登记本》等档案,以备查阅。
五、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示范点教学内容可参照省、市远程办下发的收视指南,也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挑选,严格审核把关。
(一)固定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央、省、市重要会议以及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自选学习内容,根据需求自主灵活选定,由各区远程办认真把关。主要包括农业科技、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体育保健、市场经济、现代产业、文化教育等相关知识或信息,以及健康向上的娱乐节目等。
(三)由区远程办根据需要制定或更新播放内容。
第二十一条 播放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可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段,每时段不少于1小时,可根据示范点实际情况,不同时段播出相应系列课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播出监看制度。管理员播放节目前需认真核对节目源是否为指定节目,播放时应在现场监看播放画面,遇信号异常时,应立即停播并及时向区远程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节目预告制度。通过大屏幕预告或在示范点附近适当位置设立节目预告栏,每星期五公布下周的播出时间、内容等,为党员群众收看学习提供参考。同时,将播放计划报市远程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远程办根据示范点运行情况每月定期上报活动信息,并每季度向市远程办书面报告示范点运行管理等情况。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省级大型户外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的管理,提高示范效果和服务水平,更好地发挥远程教育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中的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指导和规范我市已建成并开通的示范点各项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设备管理、操作规程、人员管理以及教学组织等,用以指导示范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采取以区为主的管理方式,示范点的设备、管理人员、教学组织、安全维护等由各区远程办统一管理。
第二章 设备管理
第五条 示范点是开展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的专用平台,列为市、区重点保护财产,日常由区远程办负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让、抵押或挪用。
(一)示范点实行设备专用,专人负责。
(二)非示范点工作人员,未经区远程办许可,不得擅自使用示范点设备。
(三)示范点严格执行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由市、区远程办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登记情况。
第六条 示范点控制电脑采取专机专用,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如特殊情况需使用移动存储设备,必须做到存储设备专用。
第七条 定期对控制电脑和所使用的移动存贮设备进行杀毒,严禁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盘、光盘或其它存贮设备。
第八条 定期对示范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随时掌握设备状况,确保大屏幕、控制室洁净、干燥,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电、防意外损坏等措施。
第九条 示范点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报告市远程办,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维护。
第十条 建立“以屏养屏”设备管理维护机制,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影响正常教学组织的情况下,有选择的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发布用工信息、大型活动租用等形式收益,解决示范点设备管理维护经费。
第三章 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示范点设备操作应遵循广东省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点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由示范点管理员进行操作,禁止未经培训的人员操作示范点设备,造成设备损坏的要追究管理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电脑、大屏幕、调制解调器、电视机等设备的说明书操作使用。遇到停电,应及时保存和处理好电脑上的数据,并按程序关闭电脑。
第十四条 发生雷电或意外事故,应立即依次关闭设备和电源总开关,待雷电过后再行开机。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示范点管理员实行AB岗制度,由区远程办挑选至少2名思想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远程教育工作并具有一定电脑操作水平的专兼职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示范点管理员由区远程办负责日常管理,建立人员档案,并统一参加全市管理员培训。
第十七条 示范点管理员可优先安排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示范点管理员由各区进行考核,建立考评激励机制,落实管理员待遇,提高管理员工作积极性。
第十九条 示范点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维持好党员群众收看远程教育节目的学习纪律,保持好示范点设备、控制室环境卫生。
(二)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按照设备制度要求定期维护、保养,对设备故障和信号异常要及时向上反映,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三)在播放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开启设备,准备和检查好将要播出的节目。播放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全程监控节目播出情况,不得擅自离岗、早退。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行操作。
(四)注意收集党员干部需求信息,并积极向上级管理部门反馈。
(五)认真做好站点防火、防盗、防尘、防潮、防雷电、防意外损坏等安全防范工作。
(六)及时填写《大型户外示范站点播放记录本》、《大型户外示范站点意见建议登记簿》、《大型户外示范站点设备维护登记本》等档案,以备查阅。
五、教学组织
第二十条 示范点教学内容可参照省、市远程办下发的收视指南,也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挑选,严格审核把关。
(一)固定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央、省、市重要会议以及中央、省、市领导的重要讲话等。
(二)自选学习内容,根据需求自主灵活选定,由各区远程办认真把关。主要包括农业科技、计划生育、医疗卫生、体育保健、市场经济、现代产业、文化教育等相关知识或信息,以及健康向上的娱乐节目等。
(三)由区远程办根据需要制定或更新播放内容。
第二十一条 播放时间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天,每天不少于3小时,可分为早、中、晚三个时段,每时段不少于1小时,可根据示范点实际情况,不同时段播出相应系列课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播出监看制度。管理员播放节目前需认真核对节目源是否为指定节目,播放时应在现场监看播放画面,遇信号异常时,应立即停播并及时向区远程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建立节目预告制度。通过大屏幕预告或在示范点附近适当位置设立节目预告栏,每星期五公布下周的播出时间、内容等,为党员群众收看学习提供参考。同时,将播放计划报市远程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区远程办根据示范点运行情况每月定期上报活动信息,并每季度向市远程办书面报告示范点运行管理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