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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不同?
来源:广东省党员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7-09-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了五种纪律处分方式,最重的一种是开除党籍,另外还有4处提到除名。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有什么区别? 开除党籍是对党员作出的一种纪律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除名则是取消党员资格和党籍,是党内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关于对党员的除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1.被解散党组织中屡教不改的党员 《条例》第十五条:……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的党员(需开除党籍的除外) 《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一般应当) 《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在国(境)外脱离组织超过6个月的党员 《条例》 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