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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法院判定一单事故赔偿案
来源:珠海市共产党珠海市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7-07-31
女子刘某乘坐邓某驾驶的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住院。出院后,刘某向珠海香洲法院起诉,要求司机及其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她住院一年所产生的损失。被告公司认为刘某有“挂床”嫌疑。近日,香洲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对于其他合理的赔偿项目则予以支持。 2014年11月25日,原告刘某乘坐被告邓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香洲区金鸡路造贝路段时,与另一车辆发生碰撞。刘某与邓某车上的乘客共计30人在事故中受伤。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香洲大队认定,邓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邓某是在为其所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职务。 刘某受伤后,被送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腓骨下段开放性骨折等。刘某在该医院治疗21天后,自行转至老家辽宁省的海城市正骨医院继续治疗。 刘某出院后,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及其就职的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刘某表示,她总共住院385天,期间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她是一名导游,原本每月工资3800元,但自受伤起,她就无法继续工作,公司也停发了她的工资,造成了误工损失。此外,2016年3月29日,刘某经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刘某要求邓某和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上述损失合计32万余元。 经审理,香洲法院认为,根据医生的陈述分析,胫骨远端骨折的正常治疗期和康复期应在6个月以内。法院对刘某所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赔偿项目予以采信,但驳回刘某不合理住院期间所产生的床位费和伙食补助费等诉讼请求。最终,香洲法院判令被告惠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赔偿292612.7元。各方均未上诉。 主审法官介绍,所谓“挂床”,是指患者已经不需要住院治疗,却故意留院不办理出院手续的现象。这种现象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尤为明显,一些患者为了能得到更多的损失赔偿,明知道事故责任是侵权人负主责,因此通过延长住院时间的方式,扩大了自己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方面的损失,“挂床”人为造成医疗资源浪费,既不道德,又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于患者因“挂床”治疗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负责,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