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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哪些问题需要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准?
来源:广东省党员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7-07-03
党的地方组织进行换届选举前,一般应向上一级党组织作两次书面请示:第一次是关于召开党代表大会的请示;第二次是关于候选人预备人选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就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换届选举而言,第一次请示应将召开党代表大会的时间及大会的主要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及各方面代表的指导性比例;下一届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差额比例;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副书记名额;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审批。第二次请示应将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纪委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党代表大会一个半月前报中央审批。报请中央审批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应报告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提名情况,附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册和党委常务委员会委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呈报表等。省以下地方党委换届选举需要请示的内容和报送哪些材料,由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