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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对待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
来源:广东省党员教育网         发布时间:2017-02-13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特别强调了“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这是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的重要措施。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的实践看,对涉及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信访举报是监督执纪的第一道程序,是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持高压态势、强化不敢腐氛围的重要内容,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据统计,2015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81.3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53.4万件,立案33万件,结案31.7万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4万人。2015年中央3轮巡视,受理各类信访12万余件(次),发现反映一批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中管干部案件,超过一半的线索来自于巡视。因此,要按照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以纪律为尺子,把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及时挖掘出来,为监督执纪问责提供支持。   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是党章赋予党员的权利,也是党员应尽的义务,要维护好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党章在党员享有的权利中规定:“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在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规定:“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按照党章的规定,《准则》进一步强调,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明确规定,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   当然,《准则》也强调,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也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